(2014)徐民二(商)初字第1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与王雷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王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二(商)初字第163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负责人谢斌。委托代理人陈垂睿。委托代理人张一。被告王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诉被告王雷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作为本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翁成方审 判 员 钱 展人民陪审员 沈耀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润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