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告终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邢正奎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邢正奎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告终字第1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邢正奎。上诉人邢正奎不服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立字第4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由于即墨市城镇粮油食品供应公司2007年10月23日宣布破产,到现在未终结。本人与即墨市城镇粮油食品供应公司签订正式的用工劳动合同,至今已属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即墨市城镇粮油食品供应公司于2013年6月6日正式与本人签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报告书,请求即墨市城镇粮油食品供应公司确认上诉人在此期间的职工生活费、工龄补偿金,并立即发放,还有逾期未支付的百分之百经济赔偿金、住房公积金、独生子女保险费,共计89703元,并补缴2007年11月至2013年6月的社会养老金。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请求即墨市城镇粮油食品供应公司确认上诉人在此期间的职工生活费,工龄补偿金、并立即发放,还有逾期未支付的百分之百经济赔偿金,住房公积金、独生子女保险费,共计89703元,并补缴2007年11月至2013年6月的社会养老金的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敏审判员 孙秀强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雪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