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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子洲执字第003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张XX与苏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X,訾XX,苏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子洲执字第00310-2号申请执行人张XX,男,1970年12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县。被执行人訾XX,男,1974年4月3日生,汉族,居民,现住陕西省神木县。被执行人苏XX,女,1973年4月5日生,汉族,居民,现住西安市凤城五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子民初字第004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訾XX、苏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訾XX、苏X**、向申请执行人张XX支付借款本金45.27万元及其利息,月利率为20‰,利息从2012年10月2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10620元,财产保全费3920元,公告费300元,执行费8300元。但被执行人訾XX、苏XX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訾XX、苏XX在神木县孙家岔镇海湾村有煤矿塌陷、污染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訾XX、苏XX在神木县孙家岔镇海湾村的煤矿塌陷、污染补偿款。二、冻结期限6个月,冻结期限从2015年2月15日至2015年8月14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玉芝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师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