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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皮光翔与方敬泽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皮光翔,方敬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保字第00007号申请人:皮光翔。被申请人:方敬泽。因申请人皮光翔与被申请人方敬泽发生借款纠纷,现申请人皮光翔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方敬泽价值110万元财产,申请人皮光翔自愿以其所有的鄂A×××××小型轿车以及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群建路45号的房屋为本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皮光翔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方敬泽价值11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冻结申请人皮光翔所有的鄂A×××××小型轿车以及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群建路45号的房屋。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庆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