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立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井陉县古城运输有限公司与贾雪金、井陉县天宇煤炭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井陉县古城运输有限公司,贾雪金,井陉县天宇煤炭有限公司,杜海峰,高淑君,高慧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立保字第00075号申请人井陉县古城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井陉县天长镇北关村。法定代表人:李保平,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贾雪金,住井陉县。被申请人井陉县天宇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井陉县天长镇东关村。法定代表人杜海峰,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杜海峰。被申请人高淑君,住井陉县,被申请人高慧星,住石家庄市井陉矿区。2014年10月27日,被申请人贾雪金向井陉县古城运输有限公司借款300万元,由被申请人井陉县天宇煤炭有限公司、高淑君、高慧星、杜海峰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均未偿还,申请人井陉县古城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五被申请人银行存款银行存款330万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井陉县古城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五被申请人银行存款银行存款330万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康国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