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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普法占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02广州市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可欣,林丹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可欣,林丹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普法占民初字第37号原告:广州市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陶金路淘金街**号。法定代表人:李德俊,该公司被告:王可欣,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被告:林丹霞,女,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可欣、林丹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被告王可欣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广州市海珠区,应由其经常居住地有管辖权的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王可欣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广州市海珠区,本案应由其经常居住地有管辖权的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但被告王可欣未向本院提供其经常居住地在广州市海珠区的任何证据,且本案两被告的户籍地即住所地均在普宁市,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王可欣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王可欣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少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国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