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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一初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相国诉被告辽宁兰博钢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相国,辽宁兰博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一初字第00378号原告:李相国,男,现在沈阳市苏家屯区枫杨路育林社区。被告:辽宁兰博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千山西路56-2号#2-3-2。法定代表人:于桂珍,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李相国诉被告辽宁兰博钢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相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 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