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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执行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谢祖成与陈苏明、张丽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祖成,陈苏明,张丽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沙执行字第883号申请执行人谢祖成,男,住沙县。被执行人陈苏明,男,住沙县。被执行人张丽艳,女,住沙县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祖成与被执行人陈苏明、张丽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0000及逾期利息,代垫受理费167.5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张丽艳银行存款4811.69元,支付本案执行费205元,余款4606.69元支付本案申请执行人谢祖成。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沙民初字第20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忠辉审判员  曹阿光审判员  姜长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上添附: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