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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第1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福建南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闽一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陈卫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南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闽一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陈卫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1499号原告福建南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组织机构代码15798016-6。法定代表人黄启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灿模,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闽一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定县。法定代表人简可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游锦超,福建挺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卫红,男,汉族,福建省上杭县。原告福建南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闽一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陈卫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拟协商解决纠纷,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南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良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文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