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佛顺法立民催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钟远标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催告

当事人

钟远标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顺法立民催字第191号申请人钟远标。申请人钟远标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申请人钟远标遗失其持有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容里支行支票壹张(支票号码:38985686;金额:56000元;付款人:钟远标;收款人:孙建庭;出票日期:2014年10月5日;付款日期:2014年11月10日)无效;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钟远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顾玮琦审判员  徐 艳审判员  何杰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璟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