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灞民初字第02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诉被告曹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曹某某,曹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某某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安市阎良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灞民初字第02961号原告陈某某。被告曹某某。被告曹某。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原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某某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安市阎良支公司,住所地某某路5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曹某某、曹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某某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安市阎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以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3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退付原告1865元,下余1865元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韩立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