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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高诉保字第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孟宪成与张禹桐、张东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宪成,张禹桐,张东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高诉保字第0006号申请人孟宪成。委托代理人陆明甫,江苏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禹桐。被申请人张东平。申请人孟宪成与被申请人张禹桐、张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孟宪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存款33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禹桐、张东平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的相应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程华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戴小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