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诉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天津华泰运输有限公司与天津滨海中商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李贵忠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华泰运输有限公司,天津滨海中商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李贵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诉保字第10-1号申请人天津华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太平街9号。法定代表人王文勤,经理。被申请人天津滨海中商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新开中路55号科委院内。法定代表人李贵忠,经理。被申请人李贵忠。申请人天津华泰运输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天津华泰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天津华泰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审判员 许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