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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泰三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蔡祖友、陈祖龙与陈祖龙、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祖友,陈祖龙,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泰三民初字第222号原告:蔡祖友。委托代理人:范建军,浙江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祖龙。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路天利嘉园3-6幢201-1室、南浦路179号。负责人:黄广兴。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祖友与被告陈祖龙、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司法鉴定机构审查鉴定材料后认为暂无法出具鉴定意见,需待后续治疗完成后方可鉴定为由,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祖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8元,减半收取1454元,由原告负担,本院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叶广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谦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