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宁法执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与李金秋、郑燕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李金秋,郑燕霞,陈万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宁法执字第8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负责人:莫柳嫦,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郑剑敏,该行职员。被执行人李金秋,男,汉族,住广宁县。被执行人郑燕霞,女,汉族,住广宁县。被执行人陈万锋,男,汉族,住广宁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金秋、郑燕霞、陈万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肇宁法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李金秋应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313元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被执行人郑燕霞、陈万锋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该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银行、房管、国土、工商、车管等部门,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宁法执字第8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其文审判员 欧火材审判员 陈国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廖雪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