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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曹捍东、李晓蓉申请代永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捍东,李晓蓉,代永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曹捍东,男,云南省永平县人。申请执行人:李晓蓉,女,云南省永平县人。被执行人:代永权,男,云南省永平县人。申请执行人曹捍东、李晓蓉与被执行人代永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永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民事审判一庭于2015年1月29日移送执行,2015年2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现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生效的(2015)永民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国瑞二O一五年二月十五书记员  赵茂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