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曹捍东、李晓蓉申请代永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捍东,李晓蓉,代永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曹捍东,男,云南省永平县人。申请执行人:李晓蓉,女,云南省永平县人。被执行人:代永权,男,云南省永平县人。申请执行人曹捍东、李晓蓉与被执行人代永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永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民事审判一庭于2015年1月29日移送执行,2015年2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现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生效的(2015)永民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国瑞二O一五年二月十五书记员 赵茂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