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峰民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吴某与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峰民初字第785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王亚斌,河北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柴某。原告吴某与被告柴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吴某于2015年2月15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长  马 荣人民陪审员  代明月人民陪审员  郝 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