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宾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陶明亮强迫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明亮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宜宾刑初字第54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明亮。因涉嫌犯强迫卖淫罪,于2014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宜宾县看守所。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以宜县检诉刑诉(201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明亮犯强迫卖淫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2月10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明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朱丹担任记录,被告人陶明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2年期间,被告人陶明亮与被害人涂某甲发展成情人关系。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陶明亮以还钱为由让涂某甲在宜宾市翠屏区三道门水厂旁边一茶馆内以及柏溪镇大众宾馆租住的房间内进行卖淫活动,并要求涂某甲将卖淫所得的收入上交。期间,涂某甲以身体不适为由拒绝卖淫,遭到了陶明亮的殴打和威胁。2014年9月7日,陶明亮为强迫涂某甲继续卖淫,在殴打涂某甲后逼迫其打7万元的欠条,后又拍摄涂某甲卖淫的照片用以威胁、强迫其将每天的卖淫收入以还欠款的方式交给自己。2014年9月23日,涂某甲向公安机关报案后,陶明亮被带回派出所。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陶明亮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强迫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陶明亮辩称,涂某甲卖淫是自愿的,他没有殴打过涂某甲,也没有强迫涂某甲卖淫。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被告人陶明亮与被害人涂某甲成为情人关系。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陶明亮以还钱为由让涂某甲在宜宾市翠屏区三道门水厂旁边一茶馆内以及宜宾县柏溪镇大众宾馆租住的房间内进行卖淫活动,并要求涂某甲将卖淫所得的收入交给他。期间,涂某甲以身体不适为由拒绝卖淫,遭到了陶明亮的殴打和威胁。2014年9月7日,陶明亮为强迫涂某甲继续卖淫,在殴打涂某甲后逼迫其出具借款7万元的借条,9月19日又拍摄涂某甲卖淫的照片用以威胁、强迫其将每天的卖淫收入以还借款的方式交给他。2014年9月23日,涂某甲向公安机关报案后,陶明亮被带到派出所。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报案笔录、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因被害人涂某甲报案而案发。2、被害人涂某甲的陈述,称她以前帮陶明亮做荨麻生意,后来成了情人。没做生意了,陶明亮就喊她卖淫存钱买房子,她答应了。后来她接客多了觉得身体受不了,就提出不想做了,陶明亮就打她并威胁她敢跑的话,就到长宁去杀她的儿女。2013年腊月的一天,陶明亮车子里的东西被盗了,当时是她最后关的车门,陶就威胁她说车子里的驾驶证、行驶证、还有个戒指算起来价值七万多元,就逼她写了一张七万元的欠条,喊她去卖淫来还给他。她白天主要在三道门的一家茶馆里卖淫,做一次有50元,茶馆老板要提成10元,平均一天要接待八九个嫖客。陶明亮每天就守在茶馆里,算她接了多少客人,晚上回柏溪镇大众宾馆休息的时候就逼她把卖淫的钱拿给他。晚上有时也在她住的宾馆里卖淫,也是50元一次,不过就不收台费了。有时嫖客给她打电话,她不同意接客,陶明亮就用她的手机给嫖客发短信喊嫖客来。她卖淫有一年多了,这一年多基本上天天都在接客,差不多找了十来万,但钱基本上都是陶明亮拿去了。陶明亮说她以前还的钱不算,从2014年9月份才算,从这个月开始他每天收钱后,就打一张收条给她。上前天她在茶馆和嫖客做爱的时候,听到相机或者手机照相咔擦的声音,应该是陶把她和别人做爱的情况照下来准备威胁她的。今天早上7点过,在柏溪镇大众旅馆507房间,她发现衣服里的两百元钱不见了,就问陶明亮是不是把钱拿走了,陶就吼她,她当时也回了一句脏话,陶明亮过来就按着她拳打脚踢,她要跑,陶追出来逮着她的头发就往宾馆里面拖。后来陶明亮又强迫她到二二四三道门(小地名)的茶馆去卖淫,他们走到柏溪花园路口的时候,她看到有交警在执勤,就跑过去借电话打110报警了。她两个眼睛都被打青了,鼻子右侧被打了个血槽,胸口的肋骨也很疼,还有上衣被撕烂了。3、被告人陶明亮的供述和辩解,称2012年6月,他在长宁县龙头镇认识了涂某甲,当年的11月,他们成了情人关系。2013年7月,他借了1400元给涂某甲交房租;同年8月,当着涂的公婆和儿女,他拿了10000元给涂;同年10月,他拿了2000元给涂,还借款5000元给涂的老公;2013年11月份,涂某甲买首饰,喊他拿了11000元;11月底,在翠屏区金江苑三道门那里,他车子里有5700元现金和她买的首饰不见了,他说报警,涂某甲说是她失误搞掉的,她赔他;2013年,涂某甲去巡场买化妆品和买药,花了2700元;反正零零总总加起来,她就欠他七万元左右。2013年9月,涂某甲给他打电话,说她在宜宾欠了别人的钱,让他给她送点钱去,涂某甲和一个姓熊的男子来接他去了三道门的一家茶馆,到了茶馆之后,涂某甲就带着一个男的进了客厅旁边的小包间里面,过了十多分钟才出来。第二天早上,他就问涂某甲是不是在这里卖淫,她说是,他喊她一起回去,但是她不走。2013年11月的一天,他告诉她,要出来卖淫,就把欠他的钱还给他,她说会还他。2014年9月7日,他去三道门赵老板的茶馆找涂某甲,让她还钱,她同意。涂把茶馆的赵老板和一个叫“何五儿”的人叫出来,让他们做担保,打了一张借条给他。借条上共计7万元就是她之前借他的钱和她买首饰的钱,她说的每天还他三百元。从打了借条之后,涂某甲就每天卖淫来还他的钱,每次收了钱,他都打收条。2014年9月19日,他喊涂还钱,涂就说今天没有卖淫,没钱。9月20日下午,他就去了三道门赵老板的茶馆,看到涂某甲带了一个男子进屋卖淫,他就去包间外面找了一个洞,用手机拍摄了涂某甲和那个嫖客性交的视频,后来又偷拍了涂某甲和其他两个嫖客性交的视频。后来他把偷拍的视频拿到一家照相馆,洗了两张照片出来。今天早上,他把视频和照片拿给涂某甲看,并告诉涂某甲,不继续还钱的话,就把视频和照片拿给她的父母看。因为害怕她不去卖淫还他的钱,所以就偷拍视频来威胁她。昨天晚上,他和涂某甲住在柏溪的“大众宾馆”,今天早上,他拿了她衣服里的两百元钱。她问他是否拿了她的钱,他说没有,她就喊他赌咒,然后准备来抢这两百元钱,但他没有拿给她。后来他出门,她就一路跟着,喊他把钱给她,一直走到柏溪花园。她说要报案,他就把她抓住,她就咬了他一口,后来围观的人有点多,有个执勤的警察就报警,他就被叫到了派出所。4、证人何某某的证言,称他经常在二二四三道门水厂旁边茶馆里喝茶。2013年9月,他看到新来了一个女的(后来知道叫小涂)在当小姐,和她一起来的还有一个男的,他们喊那个男的叫“煤炭老板”。“煤炭老板”每天都开车接送小涂,他们是什么关系他不清楚,但应该是“煤炭老板”带小涂出来卖淫的,因为他看到过“煤炭老板”把小涂当天卖淫的钱搜走,还打了小涂。从2013年9月来茶馆到2014年9月,小涂基本上天天都在茶馆卖淫,“煤炭老板”也天天都跟着,期间他看到小涂有五、六回都是鼻青脸肿的坐在茶馆里哭,他就问她是咋回事,她说是“煤炭老板”打的,喊她每天要交300元钱,每天做的(卖淫)钱都遭“煤炭老板”搜走了,她说身体遭不住,交不出来就要遭打。他就劝她,喊她不要跟到“煤炭老板”做了,自己跑了算了。她说不敢跑,“煤炭老板”要打她,还威胁她要弄她家里的人。2014年9月10多号的一天,他骑摩托车从三道门水厂旁边过,就看到“煤炭老板”对小涂拳打脚踢的,还把她打来跪起。小涂在那里一直哭,他看不下去了,就把小涂拉起来,“煤炭老板”就把小涂拖到茶馆里面继续打,边打边说你必须每天还300元,然后他又把“煤炭老板”拖开。“煤炭老板”就翻小涂的包包,把里面的钱全部拿走了,还强迫小涂打了张7万元的欠条,让小涂每天还300元,还打了张已还300元的条子给小涂。“煤炭老板”说小涂欠他7万块钱,但是不是欠他钱他不知道。他在茶馆里面看到过七八回小涂把当天卖淫的钱拿给“煤炭老板”,然后每次“煤炭老板”就打张已还款300元的条子给小涂。他和小涂没有发生过性交易,他觉得“煤炭老板”的行为太不对了,逼着小涂去卖淫来还钱。5、证人涂某乙的证言,称他经常在二二四三道门水厂一家茶馆里喝茶。2013年9月的一天,他看到新来了一个叫“小红”的女的,因为不熟悉,他们没怎么来往。2014年4、5月份的时候,“小红”主动来给他摆龙门阵,他们就熟悉了。后来小红向他哭诉,说一个叫“煤炭”的男的要她每天交300元钱,不交就打她,他就劝她自己要留点钱。后来“小红”又在他面前哭,说“煤炭”打她,而且还逼她打了几万块钱的欠条,要她必须每天交300元钱。他看到她被打得鼻青脸肿的,就叫她实在不行就报警。2014年8月,小红给他说她不想做了,他劝小红改行找个正当职业,她说她不敢,说“煤炭”要跟踪她,还威胁她,只要她敢走,就去报复她的儿女。2014年6、7月份,他和“小红”进行过一次性交易,是“煤炭”拿“小红”的电话给他打的电话,叫他去柏溪大众宾馆耍,说还是50元钱一次,他就去了。他只晓得“煤炭”姓陶,和“小红”是男女朋友关系。“煤炭”就是带“小红”卖淫的,“煤炭”随时开着一辆黑色越野车专车接送“小红”。他一共看到小红有5、6次被打得鼻青脸肿的坐在茶馆里哭,但他没有亲眼看到“煤炭”打小红,只看到“煤炭”在茶馆里面吼过“小红”几次。“煤炭”和小红之间的欠条是怎么回事他不很清楚,听小红说是“煤炭”逼她打的,要她卖淫来还。6、证人彭某某的证言,称2014年8月的一天,他到三道门水厂一家茶馆去找小姐耍,当时看“小王”(后来才知道叫涂某甲)还比较可以,就选了“小王”,然后“小王”与他发生了性交易,完事后他拿了50元给“小王”。后来“小王”打过他几次电话,电话里她给他说她现在的男朋友和她一起住在柏溪的大众宾馆,她男朋友对她很不好,随时要打骂她,她每天出来卖淫所得的钱都被她男朋友搜了,有时她死的心都有了,他也在电话里劝她。2014年9月中旬的一天晚上8点过,“小王”给他打电话喊他到大众宾馆507号房间去耍,当时他就去了,他们两人在房间摆龙门阵的时候,“小王”给他说她男朋友逼迫她写了张七万元的欠条,每天卖淫的钱去还账,她不想做了,她男朋友就要打她。他劝“小王”过不下去就走,“小王”说不敢走,她男朋友说过,只要她敢走,他就会去报复她的儿女。“小王”的男朋友他不认识,只是听茶馆里熟悉的人说她男朋友是做什么生意的,随时开着一辆黑色越野车到茶馆来,每次都是专车接送“小王”,每次小王卖淫的钱她男朋友都收了,感觉就像是个“吃软饭”的人。7、证人李某某的证言,称2014年7月的一天,他在柏溪二二四跑摩时听说三道门水厂一家茶馆可以找小姐耍,就到了那家茶馆,当时看见“小王”(化名,经辨认是涂某甲)坐在茶馆里,就问她耍不耍,她说要得,他又问她多少钱一回,她说50元钱,他们就到了一间土房子里面发生了性交易,双方还留了电话。过了一段时间他又打电话给她,她叫他到大众宾馆去,他们又在大众宾馆发生了两三次性交易。8、借条、收据,证实涂某甲于2014年9月7日出具借到陶明亮人民币7万元的借条一张,载明每日还款300元,至2014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到期未还清,前面还的一律不算。按照上述规定,涂某甲每天还款,陶明亮出具了收条,至案发,共计还款3900元;9、照片,证实了被告人陶明亮偷拍被害人涂某甲卖淫经过的事实。10、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何某某从不同组照片中辨认出卖淫女子涂某甲,强迫女子卖淫的“煤炭老板”陶明亮。涂某乙从不同组照片中辨认出绰号“煤炭”的男子陶明亮,辨认出卖淫女“小红”(涂某甲)。被害人涂某甲从不同组的照片中辨认出同她发生过关系,并告诉其陶明亮强迫她卖淫的男子(涂某乙),辨认出和她性交易之后,她向其诉苦的男子(彭某某)。证人彭某某辨认出7号就是“小红”(涂某甲)。证人李某某辨认出5号就是与他发生性交易的“小王”(涂某甲)。被告人陶明亮辨认出10号就是绰号“何五咡”的男子(何某某)。11、抓获说明,证实2014年9月23日上午,天池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在柏溪花园外将陶明亮带到派出所的情况。12、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陶明亮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明亮采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多次强迫妇女卖淫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构成强迫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陶明亮辩称“涂某甲卖淫是自愿的,他没有殴打涂某甲,没有强迫涂某甲卖淫。”的辩解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陶明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明亮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2024年9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蒋友根审 判 员 侯蔺桔代理审判员 彭乃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