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宾民初字第1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郭佳与詹涛、周寿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佳,詹涛,周寿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宜宾民初字第1867号原告郭佳。被告詹涛。被告周寿洁。原告郭佳与被告詹涛、周寿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根据原告郭佳的申请,本院依法对被告詹涛、周寿洁的财产进行了保全,保全案号为(2014)宜宾民保字第114号。原告郭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詹涛、周寿洁因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满未到庭。本案依法进行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佳诉称,2012年12月3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0000元,承诺尽快归还。后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便以种种理由推诿还款。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200000元,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公告费。被告詹涛、周寿洁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09年2月16日登记结婚。2012年12月3日,被告詹涛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200000元,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及资金利息。后因被告未还款,致原告向本院起诉。以上事实,有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宜中立他请字第15号指定管辖决定书,原、被告的身份信息资料,被告詹涛于2012年12月3日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以及原告在本案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詹涛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的法律事实存在,双方的借贷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双方虽未约定履行期限,但原告作为债权人依法可随时主张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债务系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被告周寿洁对此理应承担清偿责任。同时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及公告费系本案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二被告应当负担。综上,原告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詹涛、周寿洁偿还原告郭佳借款20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詹涛、周寿洁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420元,由被告詹涛、周寿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江涛审 判 员 何长彬人民陪审员 张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士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