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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兵一民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新疆阿拉尔新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普瑞铭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普瑞铭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阿拉尔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另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阿拉尔新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普瑞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普瑞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阿拉尔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一民初字第00023号原告新疆阿拉尔新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9946007-8,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幸福路118号。法定代表人张永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义,新疆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牛远强,男,新疆阿拉尔新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经理。被告新疆普瑞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南口镇12团团部。法定代表人苏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新疆普瑞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阿拉尔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南口镇12团团部。负责人周学文,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阿拉尔新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普瑞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普瑞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阿拉尔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阿拉尔新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阿拉尔新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自行调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阿拉尔新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922元,减半收取为17961元,由原告新疆阿拉尔新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熊芳代理审判员  徐敏代理审判员  王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