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州民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原告杨顺普与被告徐映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顺普,徐映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622号原告:杨顺普,男,生于1967年,汉族,大学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徐映德,男,生于1955年,汉族,大学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顺普与被告徐映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顺普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顺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杨顺普负担。审判员 肖黎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知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