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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掇刀诉保字第0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钱成慧与被申请人任明强、周爱华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钱成慧,任明强,周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诉保字第00035-1号申请人钱成慧,女,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司法局家属楼。被申请人任明强,男,汉族,沙洋县人,住荆门市掇刀区城市春天小区。被申请人周爱华,女,汉族,沙洋县人,住荆门市掇刀区城市春天小区。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鄂掇刀诉保字第00035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对被申请人任明强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7055乙台尚未支取的工程款予以了扣留。申请人钱成慧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工程款的扣留,经审查,申请人钱成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任明强(其以湖北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建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7055乙台综合楼项目)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7055乙台尚未支取的工程款的扣留。审判员  墙登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江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