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谯民二初字第00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马爱影与 任亚东、王洪亮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爱影,任亚东,王洪亮,欧阳永慧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二初字第00511号原告:马爱影,女,196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张汉卿,男,亳州市谯城区谯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203061107963。被告:任亚东,男,199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张禹,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199110710070。被告:王洪亮,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现居住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欧阳永慧,女,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牛春侠,女,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爱影与被告任亚东、王洪亮、欧阳永慧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爱影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任亚东、王洪亮、欧阳永慧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亳州市马爱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爱影撤回对被告任亚东、王洪亮、欧阳永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马爱影负担。审 判 长 王 雷代理审判员 XXX人民陪审员 张利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