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民初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戚恩发、季玉燕与季玉燕、祝井堂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恩发,季玉燕,祝井堂,祝占军,祝井宝,卞保同,尤生科,祝海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民初字第00151号原告戚恩发。被告季玉燕。被告祝井堂。被告祝占军。被告祝井宝。被告卞保同。被告尤生科。被告祝海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戚恩发与被告季玉燕、祝井堂、祝占军、祝井宝、卞保同、尤生科、祝海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戚恩发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戚恩发申请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恩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退还原告戚恩发。审判员 刘玉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晓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