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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商初字第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上海尚捷电子有限公司与无锡市纳微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尚捷电子有限公司,无锡市纳微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0142号原告上海尚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901弄98号143室。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斌,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陆志文,该公司职员。被告无锡市纳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58-C号地块。法定代表人奎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尚捷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捷公司)与被告无锡市纳微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捷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尚捷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此款已由尚捷公司预交),由尚捷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