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金民初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保意电器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名都百货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保意电器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名都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金民初字第00190号原告(反诉被告)张家港市保意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西门路168号。法定代表人黄刻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毕健波,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伟斌,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张家港市名都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港区长江中路。法定代表人王文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惠峰,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聂友娟,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张家港市保意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张家港市名都百货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张家港市保意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起诉,被告(反诉原告)张家港市名都百货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张家港市保意电器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张家港市名都百货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张家港市保意电器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张家港市名都百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8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张家港市保意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被告(反诉原告)张家港市名都百货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袁 斌人民陪审员 刘进法人民陪审员 黄舟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