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二初字第00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王明莉与北京市建诚汇丰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莉,北京建诚汇丰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二初字第00138-2号原告:王明莉,女,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徐文东,男,汉族。被告:北京建诚汇丰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道才。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2015)雨民二初字第0013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北京建诚汇丰劳务有限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现因当事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北京建诚汇丰劳务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的保全。审判员 王 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开海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