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民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付明亮与胡一良、卢梨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明亮,胡一良,卢梨芳,楼炉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994号申请执行人付明亮(又名付明良),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晓、王剑萍,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胡一良。被执行人卢梨芳。被执行人楼炉遥。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付明亮与被执行人胡一良、卢梨芳、楼炉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发现申请执行人付明亮就本案的执行依据(2014)东商初字第1153号民事判决书,已曾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4)东执民字第4846号。故申请执行人的本次执行申请,本院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驳回付明亮的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蒋旭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葛心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