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县法民二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友余、马赛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友余,马赛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县法民二初字第13号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向阳北路***号。负责人蔡本文,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应慎维,男,汉族,株洲县人,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黄友余,男,汉族,株洲县人。被告马赛君,女,汉族,株洲县人。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县信用联社)与被告黄友余、马赛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受理后,原告县信用联社于2014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友余、马赛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县信用联社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县信用联社撤回对被告黄友余、马赛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19元,减半收取309.5元,由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孙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