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民二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芜湖金龙模具锻造有限公司与滁州市东进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二初字第00101号原告:芜湖金龙模具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徐世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徐兵,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市东进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李小进,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金龙模具锻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滁州市东进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金龙模具锻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的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93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213元,由原告芜湖金龙模具锻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小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