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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执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周登军与荥经县东红煤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荥执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周登军,男,四川省荥经县人。被执行人荥经县东红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东红申请人周登军与被执行人荥经县东红煤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荥劳仲案字(2014)第71号仲裁裁决书,荥经县东红煤业有限公司应承担执行款54654元,本案执行费720元,共计55374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荥经县东红煤业有限公司在荥经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安全保证金55374元,由荥经县人民法院提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剑波审判员  呼 华审判员  罗 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