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诉前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李东洲、张淑灵与陈贺海、赵连新、兴隆县天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东洲,张淑灵,陈贺海,赵连新,兴隆县天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诉前保字第23-1号申请人李东洲,男,1971年1月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兴隆县挂兰峪镇太平村,身份证号:×××,电话:133XX****XX。申请人张淑灵,女,1971年6月1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河北省兴隆县挂兰峪镇太平村,身份证号:×××,电话:133XX****XX。被申请人陈贺海,男,1962年11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兴隆县半壁山镇佛爷来村,身份证号:×××,电话:136XX****XX。被申请人赵连新,女,1968年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兴隆县半壁山镇佛爷来村,身份证号:×××,电话:136XX****XX。被申请人兴隆县天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贺海,职务:经理。住所地兴隆县博爱医院对过。申请人李东洲、张淑灵与被申请人陈贺海、赵连新、兴隆县天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贺海、赵连新、兴隆县天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北省兴隆县蓝旗营乡蓝旗营村7,776.2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预编地籍号01-01-2006-037)、兴隆县兴隆镇团结西街隆鑫花园商住小区2栋2号底商三层及天津市蓟县的房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陈贺海、赵连新、兴隆县天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北省兴隆县蓝旗营乡蓝旗营村7,776.2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预编地籍号01-01-2006-037)、兴隆县兴隆镇团结西街隆鑫花园商住小区2栋2号底商三层及天津市蓟县的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宝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豆浩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