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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民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绵阳市驰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华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驰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华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670号原告:绵阳市驰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青义镇大龙村十一组,组织机构代码证:56763529-3。法定代表人:李行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雨,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华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三段49号9楼A座。法定代表人:郑会琼,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绵阳市驰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华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绵阳市驰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驰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阳市驰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5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叶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