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甬知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宁波市镇海蛟川街道丽晶假日商务酒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宁波市镇海蛟川街道丽晶假日商务酒店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浙甬知初字第340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周华超,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镇海蛟川街道丽晶假日商务酒店。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东路***号。负责人:江智宏,该酒店总经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为与被告宁波市镇海蛟川街道丽晶假日商务酒店(以下简称丽晶假日酒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周华超,被告丽晶假日酒店的负责人江智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音集协诉称: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是专辑《爱的奉献》的著作权人,该专辑收录了《别让我猜》、《祝你平安》、等音乐电视作品。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对上述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根据原告与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同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以及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也未向原告支付使用费,以营利为目的,在其营业场所的点唱机中完整地收录了原告管理的上述部分作品供公众点播,原告通过公证人员对其中的《懂你》、《承诺》、《轻轻走近你》、《让你的天空最美》等多首歌曲进行了证据保全。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播放、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懂你》、《承诺》、《轻轻走近你》、《让你的天空最美》5首歌曲,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2.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2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起诉费用。在审理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将被告营业场所中的点唱机收录的《信仰》等涉嫌侵权的197首歌曲追加为涉案歌曲,并变更诉讼请求为:1.立即停止播放、从曲库中删除202首侵权作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2000元;2.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30000元。被告丽晶假日酒店辩称:认可侵权事实,2012年双方发生过类似案件,当时双方达成协议和解后撤诉,原告现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原告音集协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正版光盘封面及光盘——《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三辑)》、《擦肩而过》、《最炫民族风》、《爱的奉献》、《开门大吉·流行金曲榜(1)》、《开门大吉·流行金曲榜(2)》,拟证明原告对涉案作品拥有相应权利;2.权利文件(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书),拟证明原告对涉案作品拥有相应权利;3.公证书、消费发票,拟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及原告为调查取证支付的合理费用。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3,被告对其均无异议。被告丽晶假日酒店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且该部分证据与本案有关,本院予以认定。庭审中,被告认可公证光盘中的202首mtv与原告提供的正版专辑中的mtv一致,认为不需要当庭播放核对。庭后,本院对原告提供的正版《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三辑)》、《擦肩而过》、《最炫民族风》、《爱的奉献》、《开门大吉·流行金曲榜(1)》、《开门大吉·流行金曲榜(2)》专辑以及公证光盘中的202首mtv进行了比对,后者放映的202首mtv中,除《穷浪漫》、《木乃伊》、《还有我》、《肩膀》、《情同手足》、《鱼乐圈》、《子弹列车》、《记得》、《k-o》、《梦中情人》、《御龙归字谣》以及重复的《懂你》共12首mtv外,其余190首mtv显示的内容与前者专辑中相应名称mtv的内容均一致。原告后亦确认上述11首mtv与正版光盘中的mtv并不一致及另一首重复的事实,确认该11首歌曲未侵害原告经授权所取得的著作权。综上,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告音集协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2006年8月31日至2012年11月26日,音集协先后与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简称正大中心)、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简称孔雀廊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简称华谊公司)、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东方公司)、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当然公司)、加中音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简称加中音公司)、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乐华公司)、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易柏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简称海蝶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竹书房公司)和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红创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正大中心、孔雀廊公司、华谊公司、东方公司、当然公司、加中音公司、乐华公司、易柏公司、海蝶公司、竹书房公司和红创公司分别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信托给音集协管理,其中包括涉案的201首音乐电视作品。合同约定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该音乐电视作品遭受侵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60日各权利人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2014年6月1日,在北京市东方公证处的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申请人音集协的代理人罗婷来到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东路178号的“丽晶·豪汇ktv商务会所”的二层208房间,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该房间进行消费。公证人员首先对申请人提供的用于本次取证使用的摄像设备的硬盘内存状况进行清洁度检查、确认,随后由罗婷在该房间内设置的点歌系统上进行查找、点击、播放,依次点播了《x》、《babybaby》等202首歌曲。由罗婷操作摄像设备对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播放过程进行了摄像。消费结束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得到该ktv经营场所出具的《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发票联》共一张,总金额为2690元。北京市东方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全程监督了上述查找、点播、摄像的全过程,并出具(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486号《公证书》一份。经比对,原告指控的公证书所附光盘中记载的190首mtv与原告主张著作权的光盘中的音乐电视作品内容一致。另查明,被告丽晶假日酒店系个人独资企业,成立于2009年5月6日,经营范围包括住宿、音乐厅、茶座、ktv包厢等。再查明,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了一定的律师费、公证费用。本院认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本案中,原告主张权利的201首(原告主张202首,其中1首重复,实为201首)mtv均以特定音乐作品为题材,通过摄影、录音、剪辑、合成等创作活动,在一定介质上制成一系列有伴音的相关画面,凝聚了编剧、导演、演员、摄影、剪辑、服装、灯光、合成等创造性劳动,包含了制作者的智力创作,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独创性要求,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上述201首mtv作品及其专辑的封套、光盘盘面和歌曲目录上均标明制作者和著作权人为正大中心、孔雀廊公司、华谊公司、东方公司、当然公司、加中音公司、乐华公司、易柏公司、海蝶公司、竹书房公司和红创公司。因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上述201首mtv作品的著作权归正大中心等11家公司享有,依法受法律保护。现正大中心等11家公司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托音集协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音集协行使(但上述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的授权仅以音集协用于ktv的许可、收费以及维权为目的),故原告音集协有权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向他人主张相应权利。被告未经涉案作品权利人的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其经营的卡拉ok场所向公众提供涉案190首作品的放映服务,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放映权。被告作为专业的卡拉ok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曲库中的音乐电视作品系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营利性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应当获得权利人的许可。被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向公众提供的音乐电视作品可能包含有侵害他人著作权的作品,其在主观上具有过错。综上,被告侵害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放映权,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由于原告因被侵权所受的经济损失、被告因侵权所获的经济利益均难以确定,本院根据原告选择适用法定赔偿。依据本案的具体案情,本院综合考量涉案作品的类型、制作成本、流行程度和被告的经营规模、经营状况、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以及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支出等情况,依法酌定赔偿金额为798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市镇海蛟川街道丽晶假日商务酒店立即停止向公众提供点播《信仰》等190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服务,并从曲库中删除上述音乐电视作品(作品清单详见本判决书附页);二、被告宁波市镇海蛟川街道丽晶假日商务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79800元(包括维权合理支出);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478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1568元,被告宁波市镇海蛟川街道丽晶假日商务酒店负担321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四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478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款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9000101040006575401001,开户银行:农行杭州市西湖支行。上诉期满七日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马 洪代理审判员 吴玉凯代理审判员 祝 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张伟斌附:涉案歌曲清单《信仰》、《爱简单》、《无所谓》、《我比从前更寂寞》、《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牧马人》、《地铁》、《风尚征程》、《绝不放手》、《翅膀》、《hasit》、《天下无贼》、《朋友难当》、《某某》、《想哭》、《奇幻之旅》、《且听风吟》、《我不是我自己》、《一个人唱情歌》、《期待你的爱》、《笨蛋》、《换季》、《空气》、《委屈》、《大小姐》、《平行线》、《我介意》、《雪绒花》、《相思垢》、《这种爱》、《不可思议》、《我的超人》、《星月神话》、《第三滴眼泪》、《双鱼座女孩》、《最后一个夏天》、《被风吹过的夏天》、《曹操》、《西界》、《进化论》、《醉赤壁》、《豆浆油条》、《背对背拥抱》、《一千年以后》、《不潮不用花钱》、《第几个100天》、《莎士比亚的天份》、《编号89757》、《认真》、《不让你走》、《坚持到底》、《他一定很爱你》、《一天天一点点》、《香水》、《躲不了》、《一封信》、《黑色翅膀》、《故意不爱你》、《恋人唱的歌》、《再爱我好吗》、《我记得我爱过》、《曙光》、《倦鸟余花》、《余情难了》、《告解的男人》、《与爱情无关》、《想》、《看穿》、《世界》、《早晨》、《那段岁月》、《栀子花开》、《可不可以爱》、《坦白》、《痛快》、《活的美好》、《热血奔流》、《爱你爱不够》、《撑伞》、《mylogo》、《女皇》、《sayno》、《飞蛾扑火》、《心疼笔记本》、《奇迹》、《最爱》、《四舍五入》、《foryou》、《心醉》、《babytellme》、《爱与和平》、《人鱼天堂》、《爱我不一样》、《我就是这样》、《等》、《缺点》、《擦肩而过》、《歌中故事》、《一个人哭》、《过期的情书》、《无情的温柔》、《一万个理由》、《变了散了算了》、《真的用心良苦》、《怎么会狠心伤害我》、《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不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当我孤独的时候还可以抱着你》、《懂你》、《承诺》、《轻轻走近你》、《让你的天空最美》、《桂林美》、《康定情缘》、《相约北京》、《一代天骄》、《月亮之上》、《小永远》、《是不是爱情》、《我多么怀念》、《一个人的战役》、《dida》、《没有我你怎么办》《我只在乎你》、《瘾》、《浮光》、《想念》、《山楂花》、《丹书铁契》、《如梦令》、《andy》、《惩罚》、《哈啰》、《幻想》、《离别》、《撕夜》、《相容》、《雨衣》、《无法阻挡》、《一个人住》、《没什么好怕》、《听见牛在哭》、《天天看到你》、《下次如果离开你》、《你就像个小孩》、《人狼》、《退让》、《新家》、《下雪》、《差一点》、《还你自由》、《无能为力》、《祝你快乐》、《有你才完整》、《爱你比我重要》、《我在你的爱情之外》、《下雨的时候会想你》、《x》、《害怕》、《精灵》、《距离》、《江南》、《突然累了》、《相信无限》、《完美新世界》、《加油》、《真材实料的我》、《只对你说》、《无尽的思念》、《babybaby》、《iam》、《记得》、《杀手》、《爱情yogurt》、《波间带》、《爱与希望》、《不死之身》、《爱笑的眼睛》、《我还想她》、《nowthatshe'sgone》、《大男人‧小女孩》、《包容》、《大声唱》、《开门大吉》、《郎的诱惑》、《我从草原来》《荷塘月色》、《爱情码头》、《策马奔腾》适用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第十条第二款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使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的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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