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民初字第1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田德典、李华诉被告宋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德典,李华,宋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岛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初字第10203号原告:田德典,男,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李娜,女,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王秋山,山东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华,女,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李娜,女,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王秋山,山东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波,男,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岛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德典、李华诉被告宋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田德典、李华于2015年2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两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德典、李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43元,减半收取471.5元,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费用420元,共计891.5元,由原告田德典、李华芳负担。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柳邦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