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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招执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晓峰、郭桂枝与被执行人单炳杰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峰,郭桂枝,单炳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招执字第1261号申请执行人李晓峰,女,1984年6月24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罗峰街道办事处西坞党村,身份证号码:370685198406240xxx。申请执行人郭桂枝,女,1959年3月2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罗峰街道办事处西坞党村,身份证号码:370624195903280xxx。被执行人单炳杰,男,1982年4月3日生,汉族,山东省龙口市人,居民,住龙口市振兴南路369号。身份证号码:370681198208282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晓峰、郭桂枝与被执行人单炳杰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单炳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2)招执字第126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玉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