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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渡法民初字第02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星琼与王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星琼,王开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渡法民初字第02435号原告李星琼,女,196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文体路。被告王开兰,女,196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原告李星琼与被告王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谢华莲独任审判,后因被告王开兰下落不明,本院依法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谢华莲,与代理审判员包园园、人民陪审员杨志芳组成合议庭,负责对本案的审判,并于2015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星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开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星琼诉称:被告于2013年6月向原告借款16000元,被告言明2013年10月还款,但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还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16000元。被告王开兰未到庭,无答辩意见。原告李星琼为支持其主张,当庭举示并提交以下证据:《欠条》1份,拟证明被告王开兰向原告借款16000元的事实。原告李星琼举示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证明其主张,且经当庭质证,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3年6月27日,被告王开兰向原告李星琼借款16000元,并出具《欠条》,主要载明:欠到李星琼人民币16000元,2013年10月底还清。截至纠纷发生时,被告王开兰未返还上述借款。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王开兰向原告李星琼借款16000元的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约定“2013年10月底还清”,现借款期限届满,被告王开兰未还款,故原告李星琼要求被告王开兰返还借款16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王开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开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李星琼借款1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800元,由王开兰负担(此款李星琼已预缴,王开兰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李星琼)。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审 判 长  谢华莲代理审判员  包园园人民陪审员  杨志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悦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