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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1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邬丽芳与徐雪君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邬丽芳,徐雪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1490号申请执行人邬丽芳。委托代理人刘乔,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雪君。申请执行人邬丽芳与被执行人徐雪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作出的(2014)南扬民初字第01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1、徐雪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归还邬丽芳14万元及该款自2014年3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1650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两项合计2970元(已由邬丽芳预交),由邬丽芳负担100元,由徐雪君负担2870元,徐雪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将负担的诉讼费直接给付邬丽芳。因被执行人徐雪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邬丽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雪君未申报财产。经查核,被执行人徐雪君有位于无锡市沁园新村508-102房产一处,该房产第一抵押权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抵押债权金额人民币570400元;第二抵押权人为曹秀英,抵押债权金额人民币100000元。因该房产系被执行人徐雪君唯一房产,且抵押债权金额已超过房产价值,暂无法执行。本院已于2014年3月26日查封被执行人徐雪君有位于无锡市沁园新村508-102房���。本院经本院依职权向无锡市房地产档案馆、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徐雪君无其他房产、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等可执行财产。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徐雪君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邬丽芳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邬丽芳,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徐雪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邬丽芳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徐雪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邬丽芳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徐雪君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邬丽芳未提供被执��人徐雪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南扬民初字第0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 明执行员 朱珏轶执行员 陈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