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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涵民初字第3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福建新世纪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宁德市凯力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新世纪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宁德市凯力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涵民初字第308-1号原告福建新世纪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法定代表人刘玉莲,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健(特别代理),男,198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员工,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宁德市凯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法定代表人黄瑞棋,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新世纪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德市凯力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福建新世纪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德市凯力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新世纪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宁德市凯力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新世纪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德市凯力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8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191元,由原告福建新世纪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莹桓人民陪审员  陈 瑢人民陪审员  卓金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键辉附:与本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