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小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刘永军、张广生等与张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军,张广生,张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小字第15号原告:刘永军,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原告:张广生,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景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葛宝,景县景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印,男,196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军、张广生与被告张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军、张广生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永军、张广生负担。审判员 曹春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