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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厦民初字第1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林智勇与厦门鑫乐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许永裕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智勇,厦门鑫乐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许永裕,许永俊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厦民初字第1747号原告林智勇,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委托代理人吴晓文,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志平,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鑫乐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471号福联大厦裙楼一、二层。法定代表人许永裕,执行董事。被告许永裕,男,197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许永俊,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智勇与被告厦门鑫乐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许永裕、许永俊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智勇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智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智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林智勇承担。审 判 长  柯雅玲代理审判员  洪培花代理审判员  陈 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饶茂华附:本案所适用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