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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碧商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陈成达与汤孙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成达,汤孙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永碧商初字第11号原告:陈成达。被告:汤孙锋。原告陈成达诉被告汤孙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邵胜利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成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孙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被告汤孙锋曾多次向原告陈成达借款,后被告偿还了部分借款。2014年8月4日,经被告汤孙锋与原���陈成达结算,被告共结欠4000元,由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出具后,被告未再偿还任何款项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汤孙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成达借款本金4000元。如果被告汤孙锋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汤孙锋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邵胜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鹏鹏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