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北京蓝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湖北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蓝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湖北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122号原告北京蓝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鸿鸣,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劲宇,公司职员。特别授权。被告湖北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蓝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蓝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湖北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汉口银行洪山支行的存款570万元,并提供了银行存款账户。担保人宜昌华鼎万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蓝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提供了财产线索的保全申请,依法准许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湖北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汉口银行洪山支行的存款57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世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