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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民初字第00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重庆钢泰商贸有限公司与远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王相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钢泰商贸有限公司,王相国,远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0727号原告重庆钢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山村街道文体路126号2栋8-5,组织机构代码55676215-8。法定代表人邓黎明,该公司经理。被告王相国,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远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新城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71160023-X。法定代表人李远海。本院在审理重庆钢泰商贸有限公司诉远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王相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称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因此向本院提出撤诉及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钢泰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重庆钢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远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王相国名下的银行存款290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三、解除对邓黎明名下的四川省邻水县×××××××××××××××房屋、周德容名下的位于四川省邻水县××××××××××××××××××门市的查封。诉讼费8291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戴乔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