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执恢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赵玉军与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街道办事处马山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军,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街道办事处马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恢字第00076号申请执行人:赵玉军,被执行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街道办事处马山村村民委员会案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依据:(2013)港民初字第216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赵玉军与被执行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街道办事处马山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港民初字第21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处理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智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龚臣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