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寒商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青岛华帝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与马石油润滑油(山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华帝塑料包装有限公司,马石油润滑油(山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寒商初字第324号原告(反诉被告):青岛华帝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茜惠。委托代理人:于海涛。委托代理人:王淼。被告(反诉原告):马石油润滑油(山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GiuseppePedretti.委托代理人:隋天娇。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青岛华帝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马石油润滑油(山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青岛华帝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马石油润滑油(山东)有限公司均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原被告已达成和解。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青岛华帝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马石油润滑油(山东)有限公司在诉讼中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青岛华帝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马石油润滑油(山东)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1604元,减半收取5802元,保全费3120元,合计892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青岛华帝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34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马石油润滑油(山东)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于春兰审 判 员  吴晓芳人民陪审员  任小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宇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