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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垣商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垣曲县支行与被告李云贵、文普华、李孟元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垣曲县支行,李云贵,文普华,李孟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垣商初字第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垣曲县支行。负责人廉停奎,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琳,男,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垣曲县。被告李云贵,男,195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被告文普华,男,195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被告李孟元,男,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垣曲县支行诉被告李云贵、文普华、李孟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垣曲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4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垣曲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宝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吉建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