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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1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黄文忠与骆荣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忠,骆荣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315号原告黄文忠,男,195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委托代理人张兴章,惠安县惠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骆荣芳,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黄文忠诉被告骆荣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黄文忠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文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文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斯凡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明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