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刑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振东敲诈勒索、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振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沧刑执字第231号罪犯刘振东,又名刘东。现在河北省沧南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刘振东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4月17日刑满释放。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1日作出(2011)黄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振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至2015年12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于2015年2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提出,罪犯刘振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奖励五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十个月。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认为,执行机关的减刑手续合法,材料齐全、属实,罪犯刘振东符合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振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2年2月16日、2012年8月30日、2013年2月28日、2013年10月20日、2014年7月20日共获表扬奖励五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评议表、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高继山、刘伟及罪犯证明人马连龙、苏继荣证明材料等证据附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振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予以减刑。该犯因有犯罪前科,故应当缩减报减的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振东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满日期为2015年3月4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超审 判 员 王春利代理审判员 葛淑红二〇一五年二月××日书 记 员 王文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