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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2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唐定伟、王学珍与杨柳、唐远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定伟,王学珍,唐远监,杨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2244号原告唐定伟,男,195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铜梁区。委托代理人尹利,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学珍,女,195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铜梁区。委托代理人尹利,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远监,男,汉族,1979年1月20日出生,职业不详,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杨柳,女,汉族,1983年2月20日出生,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定伟、王学珍与被告杨柳、唐远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定伟、王学珍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定伟、王学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交纳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唐定伟、王学珍负担。审 判 长  王 成人民陪审员  冼玉梅人民陪审员  杜江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培锋 来自